6.中国PE投资的模式
在中国,与一般意义上的私募股权投资相比,信托制PE具有其比较优势,一是信托仅仅是利用一种法律关系将各方联系在一起,无需注册专门的有限合伙企业或者投资公司,从而免除大量独占性不动产、动产和人员投入,交易及运营成本极为低廉。二是信托架构中可设定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者分离的制度安排,可以提高资金安全性,有效防范受托人道德风险。三是采用信托型的私募股权基金可以避免公司型面临的双重征税问题,有效降低投资人的税收负担。四是在退出机制的灵活性上,信托明显优于其他制度。 在信托制模式中,是由信托公司集合多个信托投资客户的资金而形成的基金(信托计划),直接或者委托其他机构进行PE投资。 该模式的优点是:首先,通过信托渠道筹集资金可以有效地放大PE业务资金额度,有利于迅速集中PE业务投资所需要的大量资金。信托公司作为营业性的信托机构,其存在的根本价值,在于能够将广泛的社会资金,通过特定的规则(信托制度)和载体(具体信托业务形态)转化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所需的投资资本。 其次,在目前的制度架构之下,信托产品是一种标准的金融产品,不但信托财产的保管职能由银行专司,而且信托公司的受托管理活动也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且在银监会的监督管理之下。这个特点与合伙制模式的缺点恰恰形成鲜明对照。 再次,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的业务进行了重新定位,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一种符合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非债权融资信托,既符合信托行业的功能定位,又能体现出信托制度优势,发挥信托公司运作领域广泛、手段灵活的业务特点,必然成为信托公司重点拓展的业务领域。缺点是信托资金往往是一次性募集,但是PE业务运作时需要根据每个具体项目投资进行资金的分阶段投入,信托募集资金可能出现暂时闲置现象。 不过在目前具体操作过程中,整个信托业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就是信托归银监会管理,而证监会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又有其他规定,存在着一些的冲突,比如业界盛传的证监会不太希望由信托公司作为IPO公司的股东,不过我们相信信托业会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走出一条合理合法的业务路子来。 因此,从比较中可以看出,中国在目前的阶段,信托模式的PE更具优势,以信托模式作为PE的组织载体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且现有法规齐全。下一次我们将具体介绍本公司具体的私募股权投资产品,并介绍我们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