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起源与发展

信托的起源与古希腊或古罗马的遗嘱执行、遗产继承和管理关系密不可分。古埃及人用遗嘱的方式把自己的财产信托出去,转让给子女亲属。到了古罗马时代,信托遗赠已成为古罗马法律遗赠制度中的一种间接遗赠方式。 现代信托产生在英国,繁荣在美国,创新在日本。 现代信托制度是在英国形成的。11世纪的英国,臣民笃信宗教,人们在死前大多将土地捐赠教会,教会与统治土地和臣民的封建领主之间的矛盾不断加深。为了保护领主的利益,13世纪初,英国亨利三世下令制定颁布了《没收法》,规定凡把土地赠与教会的,要得到领主的许可,否则予以没收,以此来禁止人民向教会捐赠土地。为了逃避《没收法》的限制,人们参照古罗马信托遗赠的方式创造出“尤斯制”,即臣民在遗嘱中指定一个教会以外的第三者,先把土地赠给第三者,第三者接受土地的目的则是为了教会的利益,第三者为教会管理土地,土地收益由教会享受。尤斯制的产生和推广,是基于土地转让人和接受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因此,这种方式也叫“信托” 。 信托的真正兴旺是在美国。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美国从英国引进民事信托,美国的信托制度及其观念是同英国一脉相承的,但并没有囿于观念,具有很大的不同。美国信托的发展是以股份公司的发展为基础的,主要是以股票、债券等各种有价证券为对象的信托;美国信托一开始就以法人受托为主。 日本是最早从制度上引进信托的大陆法系国家。日本金融信托业务的发展比较注重根据本国国情进行创新,赋予金融信托新的含义。日本的信托源自美国,具有美国信托制度的一些特征,但又独具特色。日本信托业务主要是金钱的信托,其他财产形式的信托也以融资为目的。日本在其信托制度的引进过程中针对国情作了不少创新,著名的如“贷款信托”等,这使得日本的信托业十分活跃,是大陆法系国家中比较成功的。 在目前的西方发达国家,信托公司的信誉度、理财能力、内部管理以及社会地位已得到社会公众的极大认可,因此信托业务极为普遍,信托业所吸收的社会资金已远高于银行、保险、证券等其它金融行业,其主要原因不仅在于国外信托业的发展历史悠久、法律健全,信托制度已趋于完善,还在于公众的投资意识普遍较强,委托理财的理念已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