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户管理模式的演变和现行做法的分析

专户管理现在变成资本市场和投资界的一个时尚名词。顾名思义,就是委托方将资产交给受托方进行非集合的专户管理,只在委托方自己的名下,或不与受托方管理的其他户名混同。尽管会有众多的关于专户管理的定义,但是其核心内容都是相同的。我们这里研究分析的,是将专户管理限定为证券交易的专户管理。 其实,专户管理在我国有自己的演变过程,从这个演变过程中,我们就可以清楚,为什么我们现在逐渐规范,逐渐与世界通行模式靠拢,这是付出沉重代价的,委托方和受托方都应该了解这段历史,并从中得到启发。 1986年开始,我国开始了金融体制的改革,企业开始不完全依靠银行来解决资金问题。1988年开始,企业间有了资金拆借行为,银行和信托这些企业型的金融机构也有了资金拆借行为。资金拆借需要有东西作质押,当时国债成了一个非常好的质押物,开始了以国债回购为主要模式的资金拆借,开始比较规范,国债都是实物券形式,一般做半年或一年,双方约定好利率,折算成交易价格,并约定回购日期,同时将实物券给对方,如果到时不还资金,另一方可以处置实物券。然而,由于我国地域广大,很快大家就发现,押运实物券变得很麻烦,于是国债代保管单出现了,就是不用质押实物券了,质押代保管单就行。最后演变成金融机构自制代保管单了,甚至没有任何实物券的存在就随意开出代保管单了。理由是双方已经做过多次交易,已经建立信任关系,实物券和代保管单变成一种可有可无的东西。由于这种放任的资金拆借行为,最后使众多企业和金融机构蒙受资金损失,并旷日持久地追讨本金。这个过程要到1993年才基本结束。这个事实教育人们,无抵押和质押的资金拆借交易很容易突破道德和职业底线,演变成纯粹的高利贷资金集资,拿到资金方只要面对经济景气的变化不能使有关项目产生预期效益,一定是资金链断裂,纠纷不断。 之后,由于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人们开始寻求在股票交易市场进行委托管理,一般的做法是,委托方将资金交给受托方,限定受托方只能将资金用于证券市场,并约定固定的收益。由于这种做法仍然是基于市场的景气度以及委托方的诚信程度,在经过市场牛熊转换之后,产生了许多不能支付固定收益的情况。更有甚者,在一、二次成功交易之后,委托方甚至不去监督受托方是否将资金用于证券市场,是否去与其他账户和资金混用。 然而,我国资金拆借和资金管理的前提是保底,并已经将这种错误变成一种规则,所以1998年,在市场上仍然有许多所谓的专户管理都是有保底的,一般合同由补充合同将保底作为开展业务的前提条件,在人民银行规定禁止保底的拟似类储蓄业务的同时,这种模式仍然是市场的潜规则。之后发生太多最后连本金都不能保证的现象,才逐渐结束这种错误的证券专户管理模式。 2000年之后,中国证券市场经历了网络泡沫破裂之后的慢慢熊市,在这过程中许多民间的证券账户管理,或是集中众多的证券账户挂在一个资金账户下认购新股(1997年就开始),或是通过证券机构安排的配比资金进行二级市场操作,有赢有亏,受托方也都是承诺保底收益的,并且用自己的资金约账户资金的10%来作保本平仓的保证。这种错误的不规范的做法,在遭遇熊市之后,慢慢退出。2005年旨在解决中国股市全流通问题的股权分置改革开始,新股发行方式变化,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实名对应的第三方存管方式推行,使得资金管理、证券账户管理逐渐结束不规范的历史。 现在,证券专户由获得资格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从事。它不同于集合理财,也不同于民间通过信托方式阳光化的私募基金。而民间的证券专户管理也逐渐与有资格的金融机构相同。基本特点是不保底,有收益按约定比例分成,有些有管理年费。现在的合同也越来越规范,有些还有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意见。而民间的做法在收益按约定比例分成上,有固定比例和浮动比例两种。另外,由于民间的做法,受托方仅仅是获得了账户的交易权,账户名及资金划取权限均在委托方一边,为保护受托方的权益,现在一般由双方约定建立一个分配账户,用双方的印鉴控制,以确保专户管理能够顺利进行。其委托时间,也开始中长期化,这种时间安排,被认为是安全稳妥的方式。其资金来源也越来越被要求闲散资金,委托方最好有主业在进行,不会有太多的时间来关心该账户。在这种大的背景下,合同和账户日常管理越来越严密,越来越标准化。逐渐专户管理被视为一种正常的固定的业务,也随着市场的需要开始有证券账户资金管理和证券账户市值管理两种。 我国的证券专户管理源于资金拆借源于不规范的集合理财源于没有法律保障的保底,一路走来,伤痕累累而开始走向光明。在市场经济大背景下,不管是有资质的公营机构还是民营机构,未来,证券专户管理只有靠受托方的业绩和品牌生存。在中国走了一段弯路之后,又回归了该项业务的本源。相信未来,专户的资金管理、证券管理、资产管理都会越来越规范化、专业化。我们公司的管理团队经历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全过程,有相当的资历和业绩可以提供专户管理服务,非常专业的标准化流程控制和相关报表,可以是某种佐证。